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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花协会:自治区政府出台文件支持新疆服装产业发展

出处:新疆棉花协会    2012年06月13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文件支持新疆服装产业发展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鼓励和促进新疆自治区服装产业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两城七园一中心”建设,延长产业链,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发展环境。

      主要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服装贸易总额85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3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30家以上。到2020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服装贸易总额160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5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3家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100家以上;创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5-8个;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3家左右;建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使新疆成为我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服装生产基地和向西出口的桥头堡,形成功能较为完备的服装贸易物流中心,把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建设成为辐射中亚、西亚和俄罗斯等地的中国西部服装生产基地和集散中心。

      主要政策措施是:(一)鼓励服装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服装企业加大投资。对在我区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2、政府采购要积极支持我区服装企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治区相关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本地产服装。对于在新疆注册的服装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即具竞标资格,在技术、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同等条件下,不得歧视疆内服装企业的产品。3、服装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本意见中提及的服装企业包括服装生产、加工、设计、品牌运营、贸易等与服装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 4、自2012年起,自治区增加技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特色轻工等各类专项资金对服装企业予以倾斜。5、给予服装企业奖励支持。对服装企业纳税金额前十名和纳税金额增速列前十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以及相关奖项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6、支持行业协会和国内外机构建设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在我区建立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子商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支持服装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7、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支持和组织区内服装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展会,为服装企业开拓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等参展活动提供费用补助,对在该地区投资办厂或建设营销网点给予补贴。 8、对出疆服装产品进行运输补贴。在争取国家政策出台前,对出疆的各类服装制品使用公路运输的,享受自治区公铁分流财政运费补贴。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9、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生产少数民族服装的企业和在民族贸易县内销售少数民族服装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

    10、建立产业融资平台。建立服装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服装产业;支持和鼓励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服装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奖励;支持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服装品牌企业(包括应收帐款所有权在内)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切实解决服装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服装骨干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完善服务机制,创新符合服装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服装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积极支持外向型服装企业发展。

    12、享受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收优惠。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装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鼓励服装企业兼并重组。服装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5、进口关税优惠。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服装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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