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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花协会行业警示制度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出处:中国棉花协会    2007年03月15日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自律职能, 促进涉棉企业讲究信用和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在棉花行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企业以及与会员企业进行贸易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三条 协会建立行业警示目录。会员企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涉棉企业,可直接向协会投诉。协会经调查核实后,有权将其列入行业警示目录,向协会会员及全行业公示,提醒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条 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有合同违约、质量不符、重量亏重以及不执行裁决结果等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违约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合同;
    (二)质量不符是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签约等级与复验等级差异超过2个级及以上)、混等混级(同一批棉花中混有3个等级及以上);
    (三)重量亏重是指实际交割净重少于合同净重的3%以上;
    对质量不符和重量亏重的认定, 须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不执行裁决结果是指不执行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裁决结果;(
    五)与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进行交易。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协会有权将其列入行业警示目录:
    (一)不执行裁决结果的。
    (二)半年时间内,被诉其有掺杂使假行为1次以上(包括1次)的;被诉其有合同违约或以次充好或混等混级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被诉其有重量亏重的行为3次以上(包括3次)的。
    (三)已知该企业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但仍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被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列入“黑名单”的。
    第六条 对涉棉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以及投诉人对此项投诉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协会的处理措施。
    (二)应按协会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协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八条 协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协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有特殊情况的,协会可延长至一个月内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被投诉的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其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义务,无不良行为。被投诉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申辩期满后,协会应当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协会依据调查报告做出是否将被投诉人列入行业警示名录的决定。
    第十二条 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协会有权将其在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进行披露,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对于协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进行申诉。协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有特殊情况的,协会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申诉成立的,协会应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第十四条 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其不良行为消除后,协会应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争议双方提请诉讼或者仲裁,应即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协会。如果裁决结果对被投诉人有利而被投诉人已在行业警示目录中的,协会应尽快将其从中删除。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了争议,则须向协会提供相关证明,经协会核实后,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 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已经申请破产或不再从事棉花贸易活动的,协会将根据情况决定其在行业警示目录中的时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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