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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要求开展粮棉油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

出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5年04月25日

  为适应粮棉购销市场多元化的新格局,做好新年度粮棉收购特别是夏季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切实履行农发行政策性职能,支持粮棉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农发行决定在全范围开展粮棉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粮棉油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贷款资格认定的范围、认定的基本标准、时间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粮改、棉改政策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农发行贷款业务范围,此次贷款资格认定包括已与农发行建立借贷关系和准备与农发行建立借贷关系的粮棉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其他粮棉企业。粮食企业包括: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按规定属于农发行贷款范围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棉花企业包括: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改制后延续或承担农发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属于农发行贷款范围的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通知》要求,贷款资格认定应按有利于解决农民销售粮棉问题和发挥农发行职能作用,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和农发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有利于推动企业改革和农发行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核发的贷款证,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管理,符合标准的粮棉企业可获得贷款资格。
  粮棉购销企业贷款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为:从事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它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活动的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应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棉购销企业改革改制基本到位,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产权明晰,经营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正常;2004年至今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或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已得到解决;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一定标准,信用等级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具备贷款本息偿还能力。
   产业化龙头和加工企业贷款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为:依法合规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该企业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批示文件。
  中央、地方粮食、棉花储备直属企业,原则上可直接确认其贷款资格。其他粮食企业贷款资格认定,按其属于粮食购销或产业化、加工企业的类别,分别按上述相应规定标准掌握。对2004年以来有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或者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改革改制不到位,农发行贷款债务未落实;没有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本息偿还能力,经营亏损、扭亏无望的粮棉企业暂缓贷款资格认定。
  《通知》强调,贷款资格认定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工作。粮棉购销市场和价格的放开,标志着各类粮棉市场主体可以平等入市竞争,优胜劣汰不可避免;同时也意味着农发行不可能包揽所有粮棉企业的收购资金需求,必须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级行要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对粮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扎实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资格认定工作。对新建企业,由于缺乏信用等级评定要求的相关财务和经营情况数据,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可以根据企业组织管理能力、法人素质、资产负债状况以及产品市场前景和企业成长状况,给企业确定一个暂时的信用等级,待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再评定正式的信用等级,但暂时评定的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A级,具体评定标准由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对改制、重组形成的新的企业,也可以比照新建企业的办法执行。在一个县(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粮棉企业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各行要及时与当地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由政府推荐并经农发行确认,在辖区内保留几家经营管理和效益相对较好的国有粮棉企业或其他粮棉企业的贷款资格。粮棉企业贷款资格由省级分行批准确认。贷款资格核定后,应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开户行,由开户行将贷款资格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当地政府通报我行贷款资格认定情况。同时,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我行贷款资格认定结果,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赢得支持收购工作的主动权。
  《通知》还根据粮棉收购季节及地域分布特点,对贷款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了分段安排。从事夏季粮油及早籼稻收购的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从事秋季粮油收购的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棉花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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