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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花协会条款》制定的背景

出处:中国棉花协会    2005年04月30日

       随着中国放开棉花市场和加入世贸组织,棉花市场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表现:一是中国成为纯棉花进口国。近几年,中国的纺织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生产的棉花不能满足纺织工业的需求,每年需从国外进口大量原棉,2002年进口17万吨,2003年87万吨,2004年进口190万吨,2005年进口257万吨,其中进口美棉所占比重分别是52.8%、58.7%、55.5%、46.8%,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进口棉国,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棉花供应国;二是进口棉花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中方企业由原来的以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为主发展到现在的700多家,而且多数是中小型棉纺企业(近80%),也就是进口棉花的主体是棉纺企业。外方企业也由原来的几家主要棉商发展到几十家;三是贸易纠纷增多。由于中国棉花进口数量大量增加,致使贸易纠纷不断增多,尤其在2003/04年度表现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是不履约、短重、质量差。究其原因,中外双方都有:
       从中方的情况来看,主要原因有:一是多数企业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贸易惯例,如国际上认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都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而我国企业认为只有是盖章签字的合同才有效;二是有的企业对上一个合同出现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在索赔无果后就不执行下一个合同;三是有的企业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而不及时开信用证等;四是有的企业是由于卖方交货延迟而直接影响买方的生产和使用,转而选择了放弃执行合同。很多企业就这样被上了国际上的黑名单,影响了他们的声誉。
       从外方的情况来看,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中国大量进口棉花,向中国出口棉花的外商也急剧增加,一些外商借中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国际贸易经验之机,出口的棉花以次充好,甚至掺杂使假,损害了中国用户的利益;二是提供的货物单据与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有实质性的不符点;三是不能按期交货;四是棉花质量和重量方面有严重问题,当买方企业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的检验证书要求对方索赔时,卖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索赔。
       贸易纠纷的增多,使国内外棉花流通、纺织企业均对此反应强烈,呼吁建立起一个双方共同遵守的棉花贸易规则。但要制订一个双方都给共同遵守的棉花贸易规则,首先要了解中外双方企业最关心的是什么?他们的要求是什么?
       美方由于是中国最大的棉花供应商,他们对此的反应十分强烈,多次到中国来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企业会谈。一些主要国际棉商认为,由于中国进口棉花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加大了他们的经营风险。因此,他们最关心的是:中方企业的履约问题,他们的要求是:中方企业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即《国际棉花协会条款》)、出现贸易纠纷应按该条款进行仲裁。
       而对中方企业而言,由于中国进口棉花实行配额管理,获得配额的企业多数是中小型纺织企业,他们手中的配额,少则500吨,多则2000多吨、3000多吨不等,他们买来的棉花是为了用而不是为了卖。因此,中方企业最关心的是我买来的棉花能否按期交货、重量是否足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他们的要求是:不能浪费配额,买到的棉花质量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要予以严罚。
       目前中国进口棉花采用的贸易规则条款有两种:一种是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于1982年制订、1989年修订的《购棉合同条款》(也称《中纺条款》),曾在国际上得到许多国家和棉商的认可。但随着中国棉花市场的放开和加入世贸组织,棉花市场状况也发生很大变化,《中纺条款》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另一种是国际棉花协会(原英国利物浦棉花协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也称《国际棉花协会条款》),是目前棉花国际贸易中使用率较高的条款,但该条款的侧重点是保护流通商的利益和具有复杂的仲裁程序,加上质量标准、法律环境以及文化差异等因素,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的国情。
       上述两种条款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但都无法满足目前中外双方企业的要求。因此,中外企业都迫切需要重新制订一个既要有利于维护中国棉业的总体利益、适合于中国国情,又要与国际贸易规则相接轨的新条款,以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规范买卖双方贸易行为,减少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促进棉花贸易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国棉花协会从2004年6月着手进行调研和准备,在2004年12月经过国务院授权后,于2005年3月牵头组织成立了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大型棉纺、流通企业及协会法律顾问组成的贸易规则专家小组,从事中国进口棉花贸易规则条款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条款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我们坚持的原则:一是总体上要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但要着重考虑棉纺企业对质量、重量方面的要求;二是体现公开、公平原则;三是以《中纺条款》为基础,吸收《国际棉花协会条款》中适合中国的部分。
       本着上述原则,中国棉花协会先后召开六次专家小组会进行起草和修改,并广泛征求国内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际棉花协会、美国棉商协会、美国棉花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其间,向有进口棉配额的100家棉纺企业、6家棉花流通企业和17家棉花贸易规则专家小组成员共计123家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其中的100家棉纺企业中:大型企业占21家,中型企业38家、小型企业41家;专家小组还与美国棉商协会、美国棉花供销合作社进行两次会谈、多次书面交换意见,规则条款易稿20次,国内外各方终于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目前的《中棉协条款》。
       作为规范进口棉花贸易秩序的新规则---《中棉协条款》的出台,其历史意义在于:中国有了一个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贸易相接轨的进口棉花贸易规则,对规范进口棉花贸易秩序,维护买卖双方利益,提升中国棉业的国际形象,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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