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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花条款》制定的特点

出处:中国棉花协会    2005年04月30日
       目前的《中棉协条款》,是在《中纺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其内容保留了《中纺条款》的质量降级差价、货到岸后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进行检验,重量和质量证书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等主要内容,同时为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势,针对近年进口棉花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了延迟装运、重量差异、质量不符等条款内容,明确了贸易双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把《国际棉花协会条款》中的有益部分补充进来,如马克隆最大、最小值和强度值的差价,允许买卖双方到场察看称重、取样,允许复验,合同的终止,有问题棉包的处理,国际通用密度棉包,传真、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等,兼顾了国际棉花贸易规则惯例。但作为一个新条款,《中棉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维护买卖双方利益的条款有:《棉花买卖合同》中第10、11条,《一般条款》中第10.1条、14条、7.4条等。
       二是增加了《棉花买卖合同》。这一个合同范本,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或者参考。提醒企业合同签订的内容、出现纠纷时选择仲裁机构须经双方同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所达成的内容也是合同的一部分等。合同内容是条款的核心,而条款的内容,则是促使买卖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三是不具有排它性。《中棉协条款》并不排斥《国际棉花协会条款》等在中国的应用。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以进行比较,选择一个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规则条款。
       总的来讲,《中棉协条款》基本上集中了全球最大买家和卖家的意见,但它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产物,在进入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中国棉花协会将与国际棉花协会、美国棉商协会、棉花供销合作社保持良好的对话和合作机制,随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以利于促进棉花进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此外,为配合贸易规则的出台,中国棉花协会将依据《中棉协条款》建立起进口棉花的黑名单制度,对那些不守信用、不执行仲裁结果的企业,将其列入中国棉花协会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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